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出口貨物艙單應依海關規定格式載明下列各項,書面艙單資料並應由船長或船舶所屬運輸業者簽章:
一、船名、國籍、噸位、船長姓名、結關日期、開往次一停靠口岸。
二、託運單之貨物名稱、標記、箱號、包裝式樣(如桶、盤、箱、袋等)、件數、重量、規格;二包以上貨物合裝成一件且託運單亦有註明者,並應詳細註明該件內所裝包數。
三、裝運及到達地點。
四、發貨人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