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預算支用單位,對駐在其他財勤單位轄區之所屬非預算支用單位,撥付定
額經費或其他費款,得依第三十六條第四款保付簽證之方式辦理之,並於
支用憑單上註明指定具領人員。
簽證保付之預算不得辦理再保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