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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工事如有左列情形者得申請註銷:
一、工事遭受敵彈擊毀,或損壞嚴重,無法修復利用者。
二、沿海工事遭受海浪沖擊,發生傾倒或陷落情形,無法整修者。
三、工事因調換裝備,已奉准利用原位置拆除重建者。
四、年久失修或受天然災害損壞情形嚴重,修復困難且不經濟者。
五、軍公機關、法人或個人報請拆除或拆遷,已奉准拆除或暫緩重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