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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得標人應於簽約生效之五日內一次繳清價款,辦理原地提貨,提貨期限由
雙方協議在合約內規定之,但每標物資標價總值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
,經得標人請求分期付款提貨者,得分二期或三期繳款提貨,惟所提物資
不得超過已繳價款之值,且以四十天為最大限期,並於合約內規定之。
前項得分期付款提貨之期限,及分期付款之百分比,應事先提經標售會議
決定,並於合約內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