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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未能及時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提出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者,應檢具身分證件,聲明具有農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並於三日內補送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遇假日得順延之,逾期補送者,應備述理由。
被保險人無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所需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