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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應預先規劃以清楚易懂之標示、合理之動線與簡明之報到方式,引導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入選任會場。
地方法院及審理本案之法院於選任期日程序進行過程中,宜藉由適當之程序與內容安排,減輕候選國民法官等待時之負擔,並增進其對法治之理解;惟應注意不得有使候選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之虞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