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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安置輔導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之。
少年保護官經與執行安置輔導處所協調交付日期後,應通知少年依執行書指定之日期報到,轉付安置輔導處所執行之。
前項情形,少年保護官應以書面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少年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二項指定之日期報到者,經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報到,屆期仍不報到時,少年保護官得前往少年住居所查訪,或報請少年法院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其有協尋之必要者,並應報請協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