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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法院應依實際需要之人數,聘任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之人為調解委員,並造冊送司法院備查。
司法院得將志願協助調解機構團體所送符合家事調解委員資格名冊,轉送各法院,供各法院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