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0 條
高壓電動機之起動電流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供電用戶
(一)以三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以一一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四○○馬力者,不加限制。
(三)以二二千伏級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六○○馬力者,不加限制。
(四)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
二、特高壓供電之用戶
(一)以三三千伏或更高之特高壓供電每台容量不超過二○○○馬力者,不加限制。
(二)每台容量超過第一目所列之容量限制者,以不超過該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三‧五倍為原則。但用戶契約容量在五、○○○千瓦以上,並經電機技師據有關資料計算一台最大電動機之直接全壓起動時,在分界點處所造成之瞬時壓降不超過之五者,得不受上列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