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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技術及職業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專科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基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
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
專科學校應針對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投保範圍、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