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亡故退職人員之遺族依前二條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或一次退職酬勞金餘額者,應填具申請書,併同原審定支領遺屬年金者喪失領受權證明資料,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送原服務機關(構)彙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或發放機關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