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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依本法申請之調處及裁決,得收取調處費、裁決費、鑑定費及證據調查費用。
前項收費辦法,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