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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雇主對施工架及施工構台,應就下列事項,每週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架材之損傷、安裝狀況。
二、立柱、橫檔、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
三、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
四、扶手、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
五、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
六、斜撐材、索條、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
七、立柱、踏腳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
八、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
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亦應實施前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