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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石綿或含有石綿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以下簡稱石綿等。)從事吹噴作業。但為建築物隔熱防火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從事樑柱等鋼架之石綿吹噴作業者,不在此限。
一、將吹噴用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或從事混合石綿等之作業場所應於與吹噴作業場所隔離之作業室內實施。
二、使從事吹噴作業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或空氣呼吸器及防護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