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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生產製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塑膠原料供應者所提供之加工建議條件製造,並逐日記錄;建議條件變更者,亦同。
二、自製造至包裝階段,應避免與地面接觸;必要時應使用適當器具盛接。
三、印刷作業,應避免油墨移轉或附著於食品接觸面。油墨有浸入、溶出等接觸食品之虞,應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准用之著色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