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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確認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之使用符合下列規定:
一、停格、慢動作及重定位等作用不得於考驗時使用。
二、重定位作用僅用於沿航路至下降進場階段起始點之線上操作模擬之評鑑及線上導向飛航訓練。
當執行評鑑、考驗或線上操作模擬時,航空人員適職訓練機構應確認位於組員席位者,符合下列規定:
一、如係執行考驗者,一組員應具備該航空器之有效檢定證。當教師位於組員席位時不得教學。
二、如係執行評鑑或線上操作模擬者,非屬同課程之學員不得位於組員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