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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進出口、轉口或退關貨物,由委託人辦妥有關驗放手續,並預付或繳納各
項棧埠業務費後,始得辦理提貨。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