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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船舶之艉軸為下列情形之一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一、艉軸裝設防止海水浸入之連續性襯套。
二、艉軸係以抗蝕材料製成。
三、艉軸承為淡水潤滑。
四、艉軸係多軸。
五、艉軸承為油潤滑者。
非屬第一項型式之艉軸每三年檢查一次。
艉軸檢查規定年限屆滿時,以運轉紀錄及艉軸船內及船外部分作外觀檢查,並依最近一次上架時之艉軸間隙測量紀錄,經認可者,得申請展延探傷檢查一年。
前項艉軸間隙容許值,以廠商原設計軸套規定之最大磨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