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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深井安全抽水量之規定如下:
一、深井應以抽水試驗決定臨界抽水量,安全抽水量應以臨界抽水量之百分之七十為準。
二、應每年舉行抽水試驗一次,其抽水量應經常能保持試驗所得安全抽水量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