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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由興辦工業人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工業區之區位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三、當地產業分析。
四、設廠計畫 (包括產品、產量、建廠配置、廠區規劃等) 。
五、廠區之環保設施設置情形。
六、建廠預定進度。
七、建廠可行性評估。
八、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視產業特性需要,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
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工業區周界規劃綠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