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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
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及例假日之各項公務聯繫及安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