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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為健全受感訓處分人心理,激發其良知良能,得實施宗教教化;各感訓處
所得修建廟宇及教堂,並訂定實施計畫,由宗教教化師資講法證道,以達
變化氣質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