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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教保服務機構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聘任、任用或進用教保服務人員前辦理查詢,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教保服務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為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