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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教師證書所列年資起算年月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新聘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聘書起聘年月起計。
二、升等教師經審定合格者,以學期開始年月起計。
前項第二款升等教師,學校應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報本部審查。
升等教師因審查不合格提起救濟致原處分撤銷,並經重新審定合格者,其年資得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