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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命令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分派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應另提一定比率之特別盈餘公積。
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由主管機關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