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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主管行政機關首長,於收到答辯書三日內,應連同聲請書公告之,並應於
公告後三十日內舉行投票,以當選時投票總數之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