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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應定期或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個案研討會,得請少年法院院長、庭長、法官列席指導,召集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討論執行或指導執行之特殊個案。少年法院或調查保護室認有必要時,並得隨時召開之。
少年法院調查保護室得視需要召開資源聯繫會議。
前二項會議,得邀集相關社政、教育、輔導、衛生醫療、警政、勞政及矯正等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