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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
分會會長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主管機關亦得移請基金會予以解任。
基金會為前二項之聘任、解任後,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