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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食倉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3 條
受檢驗加工糧食,糧食倉庫如有故意混雜不合標準之加工糧食在內,取巧
矇混經發現者,應負賠償之責,並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