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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9-1 條
聲請再審,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