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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5 條
每一電動機為防止過載及不能起動而告燒損,應藉電動機內部之積熱保護器或外部之積熱電驛裝置以動作斷路器或操作器等過載保護設備以達保護目的,且應符合左列條件:
一、過載保護設備之動作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接地之導線。
二、過載保護設備動作後,其控制電路應不能自動復歸而致自行起動。但該項自動復歸對人及機器不造成危險者則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