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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2 條
高壓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本條所稱「變壓器」係指三相一台或三個單相變壓器所組成之三相變壓器組。
一、每組高壓變壓器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於一次側個別裝設過電流保護,如使用熔絲時其連續電流額定應不超過該變壓器一次額定電流之二‧五倍為原則。(但與熔絲之標準額定不能配合時,得採用高一級者,或依製造廠家之規定辦理);若使用斷路器時,其始動標置值應不超過該變壓器一次額定電流之三倍。
二、每組高壓變壓器於二次側所裝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或標置值如不超過表四二二中所示之值或製造廠家在該二次側加裝可協調之積熱過載保護者,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於一次側個別裝設過電流保護器保護之。該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指熔絲)或始動標置值(指斷路器)應不超過四二二中所指示之值。
三、高壓變壓器一次側之幹線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對其中任一組變壓器之保護,如其電流額定或標置值不超過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值時,該組變壓器之一次側得免再裝個別之過電流保護器。但為便利隔離該組變壓器,於一次側宜加裝隔離開關。
四、變壓器過電流保護設備之動作特性曲線應與其他有關設備之特性曲線相互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