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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施工架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將作業時間、範圍及順序等告知作業勞工。
二、禁止作業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組配作業區域內。
三、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天候,實施作業預估有危險之虞時,應即停止作業。
四、於紮緊、拆卸及傳遞施工架構材等之作業時,設寬度在二十公分以上之施工架踏板,並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發生勞工墜落危險之設備與措施。
五、吊升或卸放材料、器具、工具等時,要求勞工使用吊索、吊物專用袋。
六、構築使用之材料有突出之釘類均應釘入或拔除。
七、對於使用之施工架,事前依本標準及其他安全規定檢查後,始得使用。
勞工進行前項第四款之作業而被要求使用安全帶等時,應遵照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