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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服務費用,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
一、因可歸責於特約服務單位之事由,未具附表一所列資格而提供長照服務。
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核定之照顧計畫申請支付服務費用。
三、提供未經簽訂特約或有效期間外之服務項目或服務區域。
四、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登載服務資訊虛偽不實。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協調由長照給付對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直系姻親以外之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六、提供之長照服務給付項目,違反給付辦法附表四所定組合內容及說明。
七、提供服務之人員,違反給付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
八、未依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之規定接受訓練,即提供服務。
九、虛報、浮報服務費用。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予支付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