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助產人員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