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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輕艇之限載人數,按前條計算所得之立方公尺除以零點二八三後所得之最大整數核定之。
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之船舶,輕艇之限載人數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認可酌准增加。但增加之人數不得超過依前項計算所得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