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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使用電信局通信設施規定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掛發長途電話後,遇有發話人因故離開,或受話人不在,或發受各方面用
戶未應振鈴喚叫情事者,電信局可予移後再接一次,其時限為自掛號時間
起,提前等級以上電話為一小時以內,普通為兩小時以內,其經移後叫接
時,再遇有上述情事,或機線故障及其他原因不能接通者,一律作為銷號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