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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包裹應按途程遠近及運輸狀況妥為封裝,除依本規則有關封裝之規定外,
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數件物品用繩捆紮堅固,並用鉛質或他項封誌使之併合為一件而不致
分散者,雖不封裝,亦得交寄。整塊木質、金屬等物品,得照商業習
慣,以一件為一包,不再封裝。但以不致傷害郵務人員或污損其他郵
件為準。
二、金銀貴重物品及金屬或笨重之物品,應用堅固之金屬、木質或玻璃纖
維箱匣裝寄,並以木屑、棉花或海棉等物充塞之,木質箱匣之木板厚
度至少一公分。包裹重逾十公斤者,木板厚度至少應為一公分半,多
層夾板製成之箱匣,四角包以金屬者,木板厚度可減至半公分。
三、裝寄印花稅票,應照保價包裹封裝規定辦理。
包裹雖經郵局收寄,不得認為封裝已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