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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資產之取得,係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而來者,以公允價值衡量為原則。但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時,以換出資產之帳面金額衡量。
受贈資產按公允價值入帳,並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收入或遞延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