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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由工業主管機關、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
事業或土地所有權人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
:
一 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等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
主管機關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
二、工業區之區位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
三、當地產業分析,引進工業類別及相關措施。
四、當地公共設施提供使用分析。
五、開發方式。
六、開發工程規劃。
七、開發預定進度。
八、開發財務計畫及成本分析。
九、開發後管理維護及組織。
十、開發可行性評估。
十一、土地使用計畫圖表。
前項可行性規劃報告應視產業特性需要,設置空氣品質監測設施及廢水、
廢棄物處理廠用地,並於工業區周界規劃綠帶。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