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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經營者,如於躉售物價總指數超過五十年一月一日或
其上次重估資產年度同項指數百分之二十五時,經財政部會商各該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後,得以該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終了日為資產重估價基準日,辦
理資產重估價。
因資產重估之增值,不作收益課稅。
資產重估價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