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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電機設備之開關器,應設罝在便利操作、維護及不易誤觸之位罝。
使用開關器時,啟斷必須全斷,閉合必須緊閉,並應有電源啟斷後再送電時不自動啟動之裝置。
礦場停止使用之電機設備,應截斷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