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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依附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範圍及目的。
二、環境現況分析。
三、礦業開發對環境影響範圍及分析:
(一)空氣品質。
(二)水質維護。
(三)生態保育。
(四)社會環境。
(五)其他影響項目。
四、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五、礦場環境維護計畫圖。
六、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事項。
圖表附件:
附件、礦場環境維護計畫應載明事項.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