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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教化結果依左列標準記分:
一、一般受刑人依左列各目記分,每月最高四分,遞減至零分。
(一)省悔向上,心情安定。
(二)思想正確,不受誘惑。
(三)克己助人,適於群處。
(四)刻苦耐勞,操作有恆。
(五)愛護公物,始終不渝。
二、少年受刑人依前款各目記分時,每目每月最高五分,遞減至零分。
前項記分,應以獎懲紀錄、書信、接見紀錄、言行表現、教誨紀錄、學業成績等為依據。
第一項分數相加後,以五相除,為本月成績分數。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