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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本行每屆決算,於純益項下提百分之五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達當年度資本額時,經理事會議決,監事會同意,得將定率減低。但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