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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內部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含子公司)或銀行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同時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