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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主辦主計軍官辦理簽證,應於支用憑單上完成左列事項,並登記預算執行
紀錄卡。
一、填註簽證編號。
二、填註預算來源及預算所屬年度月份。
三、填註工作分計畫編號及名稱。
四、填註簽證之金額。
五、填註用途別編號。
六、對於該項支用或付款辦法如有特殊之限制時,應在附記欄內註明。
七、凡簽證專案計畫及預備計畫預算時,應加蓋各該識別戳記,並註明奉
准文號。
八、加蓋主辦主計軍官函送財勤單位之印鑑章。
九、凡軍費核定以領據送審之各項經費,應單獨填製預算支用憑單,並加
蓋「領據送審」戳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