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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簡易庭受理聲明異議之案件,發現違反本法行為非屬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案件者,應裁定撤銷警察機關之處分,並通知該警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重行移送簡易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