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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基金會依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
各專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由基金會遴聘具有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擔任;其有辭職或不適任之情形者,應由基金會予以解任。
前項各專門委員會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