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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0 條
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
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
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